陕西省茶文化研究会章程

(2015年9月15日经陕西省茶文化研究会第二届
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)
 
第一章 总  则

 
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“陕西省茶文化研究会”(英文名:SHANNXI TEA CULTURAL INSTITUTE  ,缩写为:“STCI”)。
第二条 本会是由陕西茶学界、茶文化界和茶企业界人士发起自愿组成的地方性、专业性、学术性民间组织,经陕西省民政厅批准登记注册。属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。
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: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、四中全会精神,广泛联系全省茶科学、茶文化和茶企业界人士,开展学术研讨与交流;发掘陕茶历史文化的丰富内涵,促进陕茶产业发展和繁荣;推进茶为国饮、以茶惠民、茶和社会、茶和天下,普及科学饮茶养生知识,促进茶文化融入大众生活;团结茶人,遵纪守法,服务茶企,服务民生,促进饮茶消费和群众性茶休闲娱乐活动健康发展。
第四条 本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、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 本会住所:办公地址:西安市新城区尚德路90号洞天商务602室    邮编:710004
 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 
   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
(一)开展茶科学、茶文化学术研究与交流活动;
(二)围绕茶产业、茶消费开展调查研究,反映茶情民意,积极建言献策;
(三)组织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开展经验交流、业务咨询活动,为单位会员开展茶事活动提供服务;
(四)编印茶文化、茶经济方面的书刊,办好本会网站,宣传普及陕茶文化和饮茶养生知识;
(五)组织开展茶技艺、茶营销等专业培训;
(六)参与和组织国际及国内省际间的茶文化、茶产业博览会。
 
第三章 会 员
 
第七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。
本会吸收在陕工作的茶文化专家和热爱茶文化艺术的名家、学者,从事茶科研、茶生产经营的相关机构或企事业单位,以及茶科技工作者、茶经营人员、茶爱好者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    (一)拥护本会的章程;
    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    (三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
    (四)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。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 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 (二)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;
 (三)由研究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    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    (二)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;
    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    (四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    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 第十一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:
    (一)执行本会的决议;
    (二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;
    (三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    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    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 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 
 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。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职权是:
   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    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    (三)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    (四)审议本会会费收缴标准及管理办法;
    (五)决定终止事宜;
    (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(或会员代表)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(或会员代表)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。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陕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负责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    (一)执行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决议;
    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    (三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;
    (四)向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    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    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  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    (八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    (九)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;
    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(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)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。
第二十三条 本会为联络各地区的会员开展茶文化工作,可以在各有关地区设立联络处(或代表处、办事处)。
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    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    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    (三)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    (四) 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    (五)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  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,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陕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最多延长任期一届。
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   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;
   (二)检查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决议的落实情况;
      (三)代表本会或委托其他负责人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      (四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    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    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    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    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    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 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 
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:
    (一)会费;
    (二)社会捐赠;
    (三)政府购买服务;
    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    (五)利息;
    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条 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,会费标准需经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讨论并表决通过。
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应依照有关财会法规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严格的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财政资金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应接受审计机关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应接受陕西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和组织不得侵占、私分或挪用。
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 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 
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审议。
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通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陕西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。
 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 
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、合并、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陕西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陕西省民政厅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 
第八章 附  则
 
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5年9月15日陕西省茶文化研究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。
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陕西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 
 
 
 
 
陕西省茶文化研究会章程修改说明

(2015年9月15日经陕西省茶文化研究会第二届
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)
 
        根据陕西省民政厅印发的《全省性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制度指引》(陕民发〔2015〕37号),在回顾总结过去六年工作实践的基础上,对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《章程》进行了修改,除少数条款的文字校订外,重要修改有四处:
一、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改为: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、四中全会精神,广泛联系全省茶科学、茶文化和茶企业界人士,开展学术研讨与交流;发掘陕茶历史文化的丰富内涵,促进陕茶产业发展和繁荣;推进茶为国饮、以茶惠民、茶和社会、茶和天下,普及科学饮茶养生知识,促进茶文化融入大众生活;团结茶人,遵纪守法,服务茶企,服务民生,促进饮茶消费和群众性茶休闲娱乐活动健康发展。
二、对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做了文字修改,新的表述是:
   (一)开展茶科学、茶文化学术研究与交流活动;
   (二)围绕茶产业、茶消费开展调查研究,反映茶情民意,积极建言献策;
   (三)组织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开展经验交流、业务咨询活动,为单位会员开展茶事活动提供服务;
   (四)编印茶文化、茶经济方面的书刊,办好本会网站,宣传普及陕茶文化和饮茶养生知识;
   (五)组织开展茶技艺、茶营销等专业培训;
   (六)参与和组织国际及国内省际间的茶文化、茶产业博览会。
三、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修改为:
    (一)执行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决议;
    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    (三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;
    (四)向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    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    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  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    (八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    (九)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;
    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四、按照《全省性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制度指引》,本次修改删除了原《章程》中有关设立名誉会长、顾问条款,并将届期由原定五年改为四年。
以上修改,特作文字说明。请审议。
 
 
 
 
 
陕西省茶文化研究会会费管理办法

(2015年9月15日经陕西省茶文化研究会第二届会员
代表大会审议通过)
 
第一章  总则
第一条  为加强陕西省茶文化研究会会费管理工作,根据国家民政部、财政部《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》和《陕西省茶文化研究会章程》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  本会会费为年度会费。
第三条  本会会员均有按时缴纳会费的义务。
 
第二章  会费标准与交纳
第四条  本会会费标准与缴纳办法:
1、会长、执行会长单位每年缴纳10000元;
2、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5000元;
3、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2000元;
4、理事单位每年缴纳1000元;
5、会员单位每年缴纳500元。
会费通过银行转入陕西省茶文化研究会账户或以现金缴纳。本会开户行:西安市新城区秦农银行兴庆支行。账号:2701131701201000056372
第五条  加入本会的会员单位,应在收到本会颁发的会员证书后一月内缴纳会费。届期内每年一季度缴纳当年会费。
第六条  本会收到会员单位的会费后出具正式发票。
本会接受会员资助、捐赠等资产,并向其开具符合财务规定的票据。
第七条  本会会员连续两年无故不缴纳会费,即视为自动退会,并由秘书处在官方网站和相关媒体予以公布,其会员证随即作废。
第八条  本会会员退会或除名,不退还已缴纳的会费或资助、捐赠等资产。

 
第三章  会费使用
 
第九条  本会会费使用范围是:
1、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等会议经费;
2、本会秘书处和分支机构的办公经费;
3、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的必要费用;
4、本会组织和参与有关活动需要的经费;
5、经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批准的其他支出。
第十条  本会会费全部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 
第四章  会费监督


 
第十一条  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十二条  本会会费的使用严格按照国家社团组织会费收缴管理的有关规定和《陕西省茶文化研究会章程》规定及财务制度执行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、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。
第十三条  本会对会费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。支出预算根据本会年度工作计划编制,年度预决算由秘书长每年3月30日前向常务理事会报告。
第十四条  本会年度会费收缴、支出状况,经审计机构审计后,由秘书长向常务理事会报告。
 
第五章  附则


 
第十五条  本管理办法经2015年9月15日陕西省茶文化研究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,即日起施行。
第十六条 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陕西省茶文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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